1.2022邯郸限行措施最新限行时间尾号范围

2.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国十条

4.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调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管理办法_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什么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道路保洁、绿化养护、矿山开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工业固体废弃物、建筑及装修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第四条 扬尘污染防治遵循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第五条 市、辖市(区)人民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巡查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考核。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以及道路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本市城效综合管理考核。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港口码头等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公路、港口码头的日常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辖市(区)人民对上述部门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市、辖市(区)人民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支持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监测监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和有关企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规范,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管理。第二章 防治责任第九条 市、辖市(区)人民应当组织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将扬尘污染应急响应措施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取相应的扬尘污染防治应急措施。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扬尘的,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履行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定义务,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企业日常管理;

(二)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装置,或者取技术改造等方式,控制粉尘、扬尘污染;

(三)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按照规定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四)绿化、遮盖厂区内裸露地面,硬化道路,定期清扫、洒水降尘;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支付;

(二)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三)综合协调多个施工单位同时施工时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四)建设项目有监理单位的,委托监理单位监督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五)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应急管控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进行平整土地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的,应当取设置围挡、分区作业、硬化工地主要出入口、冲洗车辆等防尘措施,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扬尘污染行为。

2022邯郸限行措施最新限行时间尾号范围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污染天气日益严重,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的数据,我县已连续三年在春节期间出现中度以上污染天气,特别是2021年除夕、大年初一两天因烟花爆竹燃放导致空气质量“重度污染”持续7小时,“严重污染”持续8小时,自动空气站显示重要指标PM2.5小时峰值达到854微克/立方米、PM10达到710微克/立方米。2022年春节我县空气质量再度出现轻度污染天和小时中度以上污染。为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减少污染,切实维护公众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中、省、市相关部门从2019年起陆续发文要求各级人民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

二、起草依据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规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2.第八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第九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三)《四川省

实施办法》

1.第六十五条:市、县人民可以根据气象条件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禁止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2.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警级别可以取应急措施(包括):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规范性文件

1.《四川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初一环境空气质量的通报》(川污防攻坚办〔2022〕11号)。

2.《南充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督促加快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南市污防攻坚办〔2022〕14号)。

3.《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

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监管的紧急通知(川应急函[2021]341号)。

5.营山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区域的提示函(营环委办[2022]15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

营山县人民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并结合本县辖区实际,划定全县禁放区域如下:一环路以内全部区域,朗池及城南街道办一环路以外所有行政区域,东升镇、望龙湖镇、渌井镇及经开区所有行政区域,回龙镇原丰产乡、新店镇原法堂乡所有行政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铁路沿线、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山林风景区等特定区域。

(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是禁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

二是营山县人民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根据需要对禁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责令禁止燃放时间。

四、违法违规处罚法律条款

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依法给予处罚。

五、倡议自觉遵守和社会监督

广大居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积极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有关行为。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087800、县应急管理局8221323。

六、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通告》自2023年1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营山县公安局

2022年12月6日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为了不断降低机动车污染排放,改善邯郸市大气环境,2022年将继续实行机动车按尾号轮流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下面是2022年邯郸最新限行措施,限行时间尾号和范围详情见下文。

限行措施

(一)限行期间,常态化执行机动车号牌号码尾号每天限行两个数字的交通管理措施(含临时号牌、外地号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倒数第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按照“京津冀一体化”的原则,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北京同步进行轮换。各县(市、区)机动车尾号限行数字与市主城区保持一致。

当前常态化限行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2022年1月3日开始参照北京同步轮换,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尾号调整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二)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应急抢险(抢修)、环境执法(监测)、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园林、环卫作业车辆,市政设施维护用车,公交车、客运车、出租车(不含租赁车辆)、通勤班车、校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行政执法车、新能源汽车(纯电动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车辆、燃料电池汽车)、残疾人专用车(残疾人驾驶)、民生保障(瓜果蔬菜、米面粮油、农副产品、汽、柴油、天然气运输车辆,生活垃圾、污水厂淤泥外排车辆;其他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物品运输车辆,经市大气办审批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不予限行)等车辆除外。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喷涂车辆标识的,应当在车辆前后明显位置喷涂统一标识,并由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限行期间,当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启动大气污染防治I级应急响应时,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

(四)限行期间,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通过电子抓拍或现场处罚的方式,处以一百元罚款。

(五)限行期间,邯郸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区)城区分别为不同限行区域,当日同一限行区域处罚间隔为3小时,限行车辆驶入不同限行区域或3小时后仍在同一限行区域内行驶的,当日将会被连续处罚。

限行范围

(一)市主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限行区域:环城路以内(含环城路)限行;东环路(人民路至邯临路,含本路)以东,人民路(东环路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北,邯临路(东环路至京港澳高速桥,不含本路)以南,联纺路(京港澳高速桥至秦皇大街,含本路)以南,秦皇大街(人民路至联纺路,含本路)以西,京港澳高速公路(联纺路至邯临路,不含本路)以西区域范围内限行。

(二)各县(市、区)城区限行区域,由各县(市、区)(管委会)自行确定。

限行时间

(一)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二)每日限行时间为:7:00—20:00。(三)周六、周日及节日不限行。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国十条

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经营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和镇将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下列区域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至泗河,南至孔子大道,东至京台高速,西至西外环及向北泗河延伸线区域。

第五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文物保护单位;

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建筑物的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仓库、停车场;

商场、集贸市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公园、绿地、景区、山林、苗圃、草原、湿地等重点防火区;

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地点设置明显的禁限燃放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六条禁放区域之外的其他区域为限放区。限放区内,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日期每天早七时至晚九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市根据本市实际,可以对禁限燃放区域和时间予以调整,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牵头组织城市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禁限燃放专项治理活动;

制止、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与辖区内宾馆、酒店、婚庆公司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根据市安排做好城区内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管。

第十条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质监、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环保、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民政、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和储存管理工作,制定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逐一签订管理责任书;监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健全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档案,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可以对烟花爆竹购买者取实名制登记等安全管理措施;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质监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查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办理营业执照,禁放区域内禁止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

供销部门负责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通报城区空气质量指数,在曲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响应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告知工作,制止违规燃放行为,与施工企业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学校对学生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不得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负责对新婚夫妇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其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宣传烟花爆竹燃放对空气质量和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普及禁限放政策,曝光违规燃放行为,营造舆论氛围;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禁限燃放烟花爆竹专项工作经费和群众举报奖励资金;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人员管理,逐人签订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保证书。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村委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做好本辖区、本单位的烟花爆竹禁限燃放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

街道办事处、镇和社区居委、村委、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栏;对辖区内婚嫁迎娶、乔迁新居、开业开工、楼房奠基封顶等情况,及时上门告知,杜绝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市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产权登记、殡葬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发放告知书、设立告知牌等形式,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办法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下进行。

第十五条鼓励环境保护等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接到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从建筑物内向外抛掷;

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

第十七条禁放区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和零售点。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允许燃放时间内,允许个人燃放标注“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严禁燃放礼花弹和A、B级组合烟花,严禁燃放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及非法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

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业主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承办宴席等服务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当告知消费者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在宴席等活动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第二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或者以禁止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或者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安、应急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曲阜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调查雾霾天气形成的原因及对策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和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突发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明确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雾霾是雾和霾的组合词。但雾与霾的形成原因和条件却有很大的差别。雾是悬浮在空气中的大量微小水滴或冰晶,形成条件要具备较高的水汽饱和因素。出现雾时空气相对湿度常达 100%或者接近 100%。雾有随着空气湿度的日常变化而出现早晚较常见或加浓,白天相对减轻甚至消失的现象。而随着空气质量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增多,危害加重。中国不少地区把雾霾天气现象并入一起作为灾害性天气预报,统称为“雾霾天气”。其实雾与霾从某种角度来说有很大区别。譬如:出现雾时空气潮湿;出现霾时空气则相对干燥,空气湿度相对在 60%以下。其形成原因是由于大量极细微的尘粒、烟粒、盐粒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有效能见度见低的空气浑浊现象。霾的日变化一般不明显。当气团没有大的变化,空气团较稳定时,持续出现的时间较长,有时可达数十天之久。

“雾霾”一词已从陌生快速走入普通人民的视野,并伴随我国近几年雾霾天气的加重,越来越多受到国家、媒体和民众的关注。霾是空气污染的一种,对人体有很大的危害性,特别是对呼吸系统有很大的危害性。同时霾又可以又发多种疾病,像气管炎、咽炎、哮喘等。雾霾天气导致日照减少,儿童紫外线照射不足,体内维生素生成不足,对钙的吸收大量减少,严重会引起儿童佝偻病和儿童发育不良等严重后果。雾霾天气对老年人的钙吸收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对一些患有风湿病的人来说,更会加剧其病痛。

2012 年初,北京市持续处在雾霾的笼罩之下,并发布了**预警。2013 年 10 月 20~23 日,长春、沈阳和哈尔滨连续告急,东北三省大部分地区无一幸免地被雾霾天气所笼罩,这给当地交通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从 21 日晚至 22 日晨,黑龙江省气象部门连续两次发布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大庆、佳木斯、七台河、伊春、哈尔滨等地能见度小于 50 米,哈尔滨、大庆等地同时有霾天气发生。

由于雾霾严重,黑龙江省境内的所有高速公路全部关闭,黑龙江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启动应急预案。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一直处于持续关闭中。长春多处污染指数爆表,空气刺鼻,大雾锁城持续加重。

22 日 5 时,长春市 10 处 PM2.5 监测点中,有 4 处一小时浓度值超过 500 微克/立方米,指数“爆表”,空气严重污染。由于雾霾导致空气气味刺鼻,许多市民都戴着口罩。

21 日 18 时以来,由于访问量过大,长春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依旧无法登录。辽宁发布今年首个霾橙色预警信号,受此影响,辽宁境内多半高速公路陷入瘫痪状态。

首先,雾霾形成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这三项是雾霾主要组成,前两者为气态污染物,最后一项颗粒物是加重雾霾天气污染的罪魁祸首。它们与雾气结合在一起,让天空瞬间变得灰蒙蒙的。颗粒物的英文缩写为 PM,北京监测的是细颗粒物(PM2.5),也就是直径小于等于 2.5 微米的污染物颗粒。这种颗粒本身既是一种污染物,又是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有毒物质的载体。

第二,城市有毒颗粒物也是雾霾的主要成分,首先是汽车尾气。使用柴油的车子是排放细颗粒物的“重犯”,使用汽油的小型车虽然排放的是气态污染物,比如氮氧化物等,但碰上雾天,很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加重雾霾。

第三,工业排放出的废气也是一大要素。比如冶金、机电制造业的工业窑炉与锅炉,还有大量汽修喷漆、建材生产窑炉燃烧排放的废气。在 2012 年全世界燃烧的 70 亿吨标准煤中,中国就烧了 36 亿吨,占了 51%,排放出的废气可想而知。

第四,建筑工地和道路交通产生的扬尘。

任何一项环境的治理,都需要全国各层团体和民众的普遍参与。治理雾霾应从以下几方面大力推进:

1 着力打造低碳生态社会

要实现从“雾霾”向“生态”的转变,必须促使工业化实现经济转型。

(1)应鼓励绿色经济产业成为当前经济增长领域的主流,实现绿色行业创造工作岗位。产生雾霾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的能源使用现状决定的,我国目前的能源 70%左右是煤炭和石油。这就要求国家必须调增,努力探索,将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供应中要占的比例加大,比如加大风能、水能、太阳能等绿色能源的供应,减少对煤和石油等高污染能源的依赖。

(2)更好地建设生态社会,我国的环境污染不仅在城市,现在的农村也呈现越来越多的污染。为此要在全社会节能补贴政策,如补贴屋顶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在沿海和戈壁沙漠地区引导风能的使用,建立风力发电站。除此之外应试点零售业率先建设一些“零碳”超市,通过自备生物质发电机、建筑节能、循环利用雨水等方式打造低碳购物环境。

2 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来防治雾霾天气

从以下几方面来减少 PM 2.5 的产生:(1)要控制源头,不能在城市上风向建大气污染重的企业,要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2)要对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治理,做到少排废气。(3)提倡使用天然气、水电、风能、核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尽量少使用煤炭、重油和废料等污染重的燃料。(4)发展公共交通,减少车流量,呼吁民众节能减排,使用节能家电、多搭乘公共交通以及骑车出行等。(5)提高机动车辆污染排放标准,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排放,例如给汽车安装微粒过滤装置,并对未安装过滤装置的车辆征收附加费。

同时设立“环保区域”,只允许符合环保标准的车辆驶入,对尾气不达标的车辆严禁驶入,违者重罚。(6)要控制生活污染,餐饮油烟机要定时清洗,干洗机要封闭操作,通过洒水等作业方式防治建筑和道路扬尘。(7)要注意农业农村污染,不能露天烧秸秆和垃圾,少用农药和化肥,多种树。

3 出台必要的雾霾天气应急预案

各地方市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印发了相应的雾霾天气应急预案,以及时有效应对和防范雾霾天气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建立健全对雾霾天气的监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由雾霾天气简介、雾霾天气污染日分级、监测与预报、雾霾天气污染日应急措施、组织机构和职责等五部分组成。

雾霾天气应急预案应将雾霾天气分为重度污染日、严重污染日、极重污染日三个级别,根据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将分别启动**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分级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等。

按照雾霾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当出现雾霾重污染天气时,市气象局要向市应急办及相关部门提供气象监测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共同进行空气污染预报会商。市环保局将联合市气象局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短信等方式对雾霾污染级别信息进行发布,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同时,各相关部门应相互协调,立即取快速、具体的行动以应对。(1)对部分车辆实施禁行,或者在污染严重区域禁止所有车辆行驶;(2)限制或关停大型锅炉和工业设备;(3)限制城市内的建筑工地运作。

4 着眼长远,完善长效机制,提高空气质量

几年来,已备受重视的雾霾天气,似乎并没有在人们的各种讨论和取的各种措施中有所退却,反有愈演愈烈之势。

当然对于雾霾成因的分析各色各样,有将之归咎于人为的各种错误政策和观念导致的畸形发展,也有将之归咎于客观的天气变化的原因。

在各地发展尚未走出唯经济论怪圈的时候,地方不免常常会在经济数据和抑制环境污染中摇摆不定,甚至难以对高污染企业忍痛割爱。其实两者对 GDP 豆油拉动作用,但后者与前者相比,暂时难成比例,发展的倾向性也就不言而喻。

这时候就必须要中央财政出手,必须要从产生雾霾天气的源头上根治。一方面通过市场化改革将伸得过长的手缩回来,成为没有没有利益相关的监管者,提升监管成效;另一方面通过政策的税收调节和鼓励企业合并将外部影响内部化,让各种主体能自觉的处理自己因污染环境承担的成本。

所以各级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治理,实时发布主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应对雾霾天气的长效机制。重点做好“调结构、促管理、搞绿化”。即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积极探索城市环境管理的新思路、新办法,大力开展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大力实施造林绿化,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加环境承载力,对绿化率达不到一定要求的城市规划,在规划环评时予以否决。为此,也要相应制定一些举措:

(1)部门要倡导绿色行政,摒弃唯 GDP 马首是瞻的传统发展思路,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消除高污染、高消耗、低产出的产业,多引进绿色环保产业。

(2)在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尽量在不破坏原有生态基础上推进城镇化建设以避免破坏城市或者农村原有的生态平衡。

(3)部门要以身作则,尽量减少公车使用,凡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解决出行问题的尽量不用公车。

(4)对所有机动车设定排放标准。如对小汽车、轻型或重型卡车、大巴、摩托车等各类车辆都设定排放上限。

(5)严格大型锅炉和工业设施排放标准。指令对于燃煤电厂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颗粒物的排放制定更严格的监管标准。燃煤电厂的运营商必须出示“可行的最佳技术”证明对环境影响的减少,以此获得继续经营的许可,否则将被关停。但是,在强化燃煤电厂排放监管的同时,我国还要有一定灵活性。

(6)规定机械设备排放标准。国家明确指定相应的排放标准,设定限值,促使如柴油发动机等一些机械设备必须配备微粒过滤器。

(7)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考核,较之于对地方经济发展政绩的考核,生态文静的政绩考核对保障和发展民生来说有着更为重要的积极意义。

(8)要加强环保责任相关制度建设,建立环保地方“一把手”负责制。

(9)进一步完善与环保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市场准入标准,加大对企业排放行为的处罚力度。

4 提升环保意识,人与自然和谐

要增强全民族的环保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日然,努力改善生态环境。想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光靠大量的资金投入和的强制性措施是不行的。环境是由大家维护的,只有当每一个都自发的保护环境,雾霾的治理才能从根本上取得成效。而提高全名环保意识应针对不同人群取不同措施。

提升人民的环保意识,教育是一个很好的途径,日本在这方面是做得比较出色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环保教育分为三个层面,一个是学校环保教育,一个是家庭环保教育,一个是社会环保教育。学校环保教育从小学到高中都有,而且是必修课,教育内容详实,既有理论的,又有实践的。这样不仅让学生在教室里学习,还从当地的实际环境出发,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学习怎样去保护环境。譬如,每年组织学生去参观垃圾处理厂,让学生知道日常的垃圾是怎样处理的。

家庭环保教育则是家长联席会沟通学校和家长之间,配合学校做好环保教育。每一天都让学生和家长把家里的旧纸、旧报纸、旧杂志、塑料罐、易拉罐等废弃物带来回收,再有联席会把废弃物送到回收站,所得款项给孩子购买玩具和学习用品。社会教育是日本整个社会,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为此,日本在社会各公共场所,无论是商店还是公园、停车场、街头、广场,垃圾分类回收箱到处可见,安放有序,生活垃圾的回收由专人负责。

正是这种学校、家庭、社会三管齐下的高强度环保宣传教育,保证了日本环境的日益优化。而我国的环保教育收效甚微,原因大概包括以下两点:

(1)在应试教育的大流中,多数学校只是为了响应教育部的号召,只是浅显地开展以下环保课程或活动,学校本省都不重视环保的姿态,当然就不能很好的把环保思想传递给学生。当然,还有一方面是学校不知道如何实施环保教育,心有余而力不足。

(2)重视程度不够。各地对环保教育不够重视有客观原因,一是我国欠发达地区由于人口膨胀,匮乏,资金投入不够等严重制约其经济的发展,必然是工作重心放在发展经济以摆脱贫困,推动经济的发展成为了核心。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地区往往会选择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环保教育问题自然收到了冷落;二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渐进性、隐蔽性、长期性等特点,因此不易引起决策者的警惕和重视,由此导致对环保教育的忽视。

针对这些问题,学校要以课本载体,有目的、有地讲解环境污染对人类的危害以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养成学生保护环境的美德。学校要鼓励老师在讲解过程中能有意引导,及时渗透,通过探讨的形式提升学生的环保意识,如引导分析“温室效应”,使学生了解是由于大气层二氧化碳的浓度逐年上升,导致地球红外辐射不能透过大气层而使地表温度升高、冰川融化。学校还应通过考试发挥导向作用和教育功能,引导学生关心社会、了解社会,推动中学的素质教育,提升学生对环保意识的重视。

方面,首先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宣传重大的环境保护活动和重要法律法规出台的意义。其次,要进一步推动环境宣传教育的社会化。公民环保意识的形成,需要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法律、行政和舆论等手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新闻、出版、科技、文化、艺术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通过环保知识宣传活动,逐步规范公众行为,逐步将保护环境、改善生态、合理利用和节约各种渗透到日常生活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