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灾害防御做好气象服务_安排专人加强灾害天气预警实时检测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和级别,由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具体如下:

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2、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应当及时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根据当地气象台站的要求及时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3、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法律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情况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的人民通报。

发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范围的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院决定启动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