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3.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4.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0修正)

6.据说禁止民间发布天气预报,最高罚款5万,这是真的吗?墨迹天气以后不能用了吗?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变化_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有关规定,2345天气预报无权发布或传播“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以外的单位制作的天气预报。

2345天气预报实际上在“今日天气”、“明日天气”栏目用的正是中国气象局发布的气象预报,见下图。

其违规的地方在于未注明发布时间,因此推测“今日天气”栏目预报内容与中国天气网不同,可能与更新不及时有关。

此外,由于中国气象主管部门在空气质量指数预报上的缺位,导致各媒体、群众只好传播信非官方预报。比如2345天气预报在“今日空气质量”栏目的“15天空气质量指数预报”部分,就用了“与彩云天气联合发布”的形式,见下图。

本人立场是鄙视以行政命令的手段 限制民间发布气象预报,气象局家大业大,应该坚持修炼内功,做到以理服人。就个人而言,建议以国内主流网站信息为主,参考未被墙的境外主流媒体,自备看云识天气、吸霾解千愁等居家旅行必备武功。

山西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和标准组成。

本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标准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六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第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第九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当地指定的网站,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第十五条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海上交通、渔业生产、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省纳入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气象灾害,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覆、霜冻、大雾、道路结冰、霾、强对流天气等,分别用相应的预警信号图标表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取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在预警信息图标上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分别以相应的中英文标识。

Ⅳ级(一般)、Ⅲ级(较重)和Ⅱ级(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I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分管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渠道。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所辖地区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减轻灾害损失。第六条 各级人民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学校、医院、社区、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商厦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建设或者利用现有设施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教育宣传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教育、公安、自然、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工作,并组织防灾避险。第九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或者作出达到更新与解除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在两小时内向社会公众发布,并通过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人民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渠道,保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安全。

前款规定的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播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和通信运营单位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息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拒绝传播预警信息,不得传播虚、过时和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预警信息。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江西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无偿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更新、传播、解除的管理工作,并对气象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管理和协调。第七条 广播电视、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牧、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联动机制,依法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第八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险、地质灾害信息、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保障信息共享。第九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应急救援培训和应急演练,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类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教育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并组织开展必要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演练。第二章 预警信号发布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各级气象台站依法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有关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向社会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

本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干旱等。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警戒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发布时间以及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指明气象灾害的种类及其级别、出现时段、影响区域、天气实况、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和防御指南等内容,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通信、电子显示屏等手段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报告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相关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和当地驻军以及武警部队。第三章 预警信号传播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渠道。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具体传播程序,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接到气象台站提供的蓝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开始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播发。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电信、网站等信息传播机构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实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传播、延迟传播或者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擅自更改、删减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的;

(三)传播非由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传播虚、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五)转载其他媒体单位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的发布及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布及传播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有效防御和减轻突发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警报信息图标。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含义三部分构成,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具体内容,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附后)执行。

按照灾害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总体上分成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橙色和红色,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四条 本省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结冰等十类。

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的类别,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预警信号发布及传播的管理工作。

农业、林业、水利、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警信号的传播工作。第六条 各级和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气象灾害的防御意识,提高防御、自救和互救能力。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包括补充、订正和解除)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统一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的区域。各气象台站只能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内的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省气象台与各设区市气象台、设区市气象台与县(市、区)气象台站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前的预报会商和预警信号发布后的信息沟通,保证上级气象台与下级气象台站预警信号发布的一致性。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预警信号制作、发布的具体程序,并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确保制作发布工作规范、有序。

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第九条 各气象台站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信(包括气象声讯电话、手机短信和网络等)等媒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本级人民,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第十条 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公众播发预警信号时,应当完整、准确地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不得更改预警信号的内容和关键用语。

预警信号播发的具体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信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Ⅰ级、Ⅱ级预警信号的信息报告、通报后,应当及时通知下级有关人民、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突发气象灾害可能发生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村(居)民委员会。

电力、交通、水利等公共设施管理服务单位收到预警信号的信息通报后,应当及时做好防御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城区的显著位置,设置预警信号电子显示牌。

各级人民设置的公共电子显示牌,以及铁路、民航、交通、公安、建设、旅游等部门和单位设置的专业电子显示牌,应当及时接收、显示预警信号。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号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收到预警信号后,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要求及时传播,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应对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并保障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第六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做好预警信号传播有关工作。第七条 预警信号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包括更新和解除)。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和时间。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在灾害性天气来临时,应当向灾害性天气影响区域定向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公共电子显示屏、移动和固定通信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同时向本级人民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向防灾减灾等有关部门通报。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应当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建立预警信号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播安全。第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传播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过时预警信号。第十一条 学校、车站、港口、机场、高速公路、大型广场、旅游景点和乡镇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公告栏等及时传播预警信号。第十二条 气象灾害预警区域的区县(自治县)人民和乡镇人民在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第十四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设置预警信号接收终端。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经市气象主管机构确认,在遭受暴雨、雷电、大雾等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气象灾害的单位。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取多种方式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预警信号和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兼职气象信息员,负责宣传和传播预警信号工作。

据说禁止民间发布天气预报,最高罚款5万,这是真的吗?墨迹天气以后不能用了吗?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为有效防御气象灾害和减轻灾害损失,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警报信息。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构成。具体内容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确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统筹规划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高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并组织有关部门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机制。第五条 各级人民通过组织开展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第六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州、市(地)、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通信、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自然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实施本办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生产建设兵团以及水利、农业农村、民航等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并通报本级人民以及相关部门。预报可能同时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第九条 传播预警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

(二)标明发布预警信号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三)及时、准确、完整传播。第十条 传播预警信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更改预警信号内容;

(二)传播虚的预警信号;

(三)违反本办法有关预警信号传播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向社会传播。第十二条 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预警信号,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5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除气象台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气象主管机构将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希望对您有帮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