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的划分标准

2.地方的大气压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1个标准大气压

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

4.大雪标准是几毫米

5.吉林省气象条例

6.雨量怎么区分小雨,小到中雨,中雨,中到大雨,大雨,大到暴雨

7.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气象台站标准大小_气象站规格

中国气象上规定,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雨称为“暴雨”。按其降水强度大小又分为三个等级,即24小时降水量为50~99.9毫米称“暴雨”;100~250毫米以下为“大暴雨”;250毫米以上称“特大暴雨”,那什么是暴雨预警呢?暴雨预警就发生暴雨前发出的预警信号,主要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广东省除外)、**、橙色、红色表示。在大陆,红色暴雨预警信号为最高级;在香港,有,为最高级,表示在刚过去的3小时内本地部分地区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红色预警标准: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二、防御指南:

1、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三、防御措施

1. 地势低洼的居民住宅区,可因地制宜取“小包围”措施,如砌围墙、大门口放置挡水板、配置小型抽水泵等。

2. 不要将垃圾、杂物等丢入下水道,以防堵塞,造成暴雨时积水成灾。

3. 底层居民家中的电器插座、开关等应移装在离地1米以上的安全地方。一旦室外积水漫进屋内,应及时切断电源,防止触电伤人。

4. 在积水中行走要注意观察。防止跌入窨井或坑、洞中。

5. 河道是城市中重要的排水通道,不准随意倾倒垃圾及废弃物,以防淤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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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雨 中雨 大雨 暴雨的划分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工作,提高防御气象灾害和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信息收集与传播使用、科技服务、科学研究及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地方气象事业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气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与同级人民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规划、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天气和气候监测、信息收集与传输、加工处理与服务系统,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应对气候变化系统,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农村气象科技服务网等。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保护、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作物气象产量预测、科技扶贫、节水节能、旅游等气象服务,开展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和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农业气象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各级人民和气象主管机构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制定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

(一)地面气象观测场边缘距离较大水体的最高水位边线,水平距离至少在100米以上;距离铁路路基边缘必须在200米以上(电气化铁路路基边缘为100米以上);距离公路路基边缘必须在30米以上;距离经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对探测环境有害的干扰源必须在500米以上;与成排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国家基准气候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国家基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8倍以上,国家一般气象站至少是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观测场四周10米范围内,不得植树和种植高秆作物;

(二)太阳辐射观测场在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小于或者等于5度,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太阳辐射和日照仪器感应面;

(三)高空气象探测站四周障碍物的仰角不得超过5度,在高空气象探测站盛行风的下风方向120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度。半径50米范围内不得有架空电线、树木等障碍物;四周设置的无线电发射频率和电磁辐射场强不得对探测信号造成干扰;

(四)制氢室周围50米内,不得有建筑物和火源;

(五)天气雷达站主要探测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0.5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得大于1度,孤立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1度,且总的遮挡方位角不得大于5度。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对雷达接收产生干扰的干扰源。

第十条 下列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依法受到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自动气象站、太阳辐射观测站、酸雨监测站、生态气象监测站(含农业、林业气象站);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气象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卫星测控站、卫星测距站、环境气象监测站、遥感卫星辐射校正场、闪电探测站;

(三)GPS气象探测站外场环境和气象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相应的设施;

(四)其他需要保护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

第十一条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台站设施设备,设置障碍物,进行爆破、砂(石)、取土、焚烧、放牧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活动;不得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和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二)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迁移应当符合国家重点工程用地的有关规定;

(三)新选的气象台站址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四)迁移或者重建气象台站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土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迁移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比观测。

第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在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制作,公开发布。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和发布农业、交通、旅游、城市环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地质灾害气象等级等专业气象预报,开展对城市、公众活动产生影响的大气要素监测、预测服务。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五条 无线电管理部门指配给气象主管机构使用的频率、频道和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的无线电台站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干扰和破坏。

无线电管理部门和电信管理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防灾减灾的有关规定,确保气象无线和有线通信畅通,准确、及时地传递气象情报、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负责气象预报节目的制作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播发和刊登气象信息应当定时、适时,并标明发布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对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刊播。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资料;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民用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与监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资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衔接,通报有关气象信息,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各类专项气象服务,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实行有偿服务;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气象信息的媒体,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有偿方式直接提供。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气候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气象等相关部门开展气候综合调查、区划编制工作,气候区划每10年修编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编制城乡建设、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能源发展、旅游发展等规划,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应当充分利用气候区划成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定期发布气候公报以及气候变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研究,组织建立太阳能、风能监测网,为太阳能电站和风电场的建设、运行提供监测、评估、预报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气候利用评估体系建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以及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项目实施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台站网和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必须合理布局、统一规划。有关部门根据行业规划新建气象台站、新增大型气象仪器设备,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论证。

第二十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气象标准化建设与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地方气象标准化体系。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有关气象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进行定期检测。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设计的审核和竣工验收。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的气象资料,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审查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使用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表或者向他人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不得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危害或者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一般气象站等国家布点的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

(二)向社会发布、转发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信息,刊播非适时的气象预报、警报的;

(三)从事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气候开发利用项目的设计、建设以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不按照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丢失或者毁坏原始气象探测资料、伪造气象资料等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成排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单个物体或者两个单个物体的横向距离小于或者等于30米的集合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大于22.5度的障碍物。

(二)孤立障碍物,是指在观测场围栏距障碍物最近点,向障碍物方向看去,与邻近物体的横向距离大于或者等于30米的单个物体在水平方向的最大遮挡角度小于或者等于22.5度的障碍物。

(三)气候,是指有利于人类经济活动的气候条件,是自然的一部分,包括太阳辐射、热量、水分、风能等。

(四)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气象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的大气压是大于,等于还是小于1个标准大气压

法律分析:24小时内的降雨量称之为日降雨量,凡是日雨量在10.0毫米以下称为小雨,10.0-24.9毫米为中雨,25.0-49.9毫米为大雨,暴雨为50.0-99.9毫米,大暴雨为100.0-250.0毫米,超过250.0毫米的称为特大暴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

地方的大气压大于,等于还是小于1个标准大气压,都是有可能的。不同地区海拔不同,气压也不同。标准大气压是标准大气条件下海平面的气压。

标准大气压,1644年由物理学家托里拆利提出,其值为101.325kPa,是压强的单位,记作atm。

化学中曾一度将标准温度和压力(STP)定义为0°C(273.15K)及101.325kPa(1atm),但1982年起IUPAC将“标准压力”重新定义为100 kPa。

1标准大气压=760mm汞柱=76cm汞柱=1.01325×10^5Pa=10.339m水柱。

扩展资料:

大气压的变化跟高度有关。大气压是由大气层受到重力作用而产生的,离地面越高的地方,大气层就越薄,那里的大气压就应该越小。不过,由于跟大气层受到的重力有关的空气密度随高度变化不均匀,因此大气压随高度减小也是不均匀的。随高度的变化情况:大气压强随高度的增加而减小。

大气压的变化还跟天气有关。在不同时间,同一地方的大气压并不完全相同。我们知道,水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密度小,当空气中含有较多水蒸气时,空气密度要变小,大气压也随着降低。

随气候的变化情况:一般情况下,晴天的大气压比阴天高,冬天大气压比夏天高,早上气压比中午高。

百度百科-标准大气压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配置,实现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象行业的业务和科技合作与交流、气象科普宣传、气象科技成果推广等活动,提高气象工作水平。第六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兼顾当前与长远需要的原则编制气象事业发展规划。

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院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报院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全国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编制,经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参考气象事业发展规划,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实际,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气象事业发展规划,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重要气象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并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征求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后方可建立。建设时,必须遵守气象台站的建设标准和规范。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执行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为教学、科学研究、科普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投入运行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迁移、撤销本部门或者本系统气象台站的,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其他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台站情况,应当定期进行备案统计。第十一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统一组织制定、修订气象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气象地方标准、规范和规程。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的实施,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和规程。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建立气象信息共享、共用平台,实现气象信息共享。

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汇交气象资料的接收、保存、应用和监管工作。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

吉林省气象条例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我们每天都会通过天气预报来了解天气,而每个气象的判定是有一定的标准的,降雪是分为四个等级的,分别是:小雪、中雪、大雪和暴雪,那么大雪标准是几毫米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1

降雪量等级划分标准

降雪等级标准:以24小时降水量为划分标准,其中,降水量0、1~2、4毫米为小雪,1、3~3、7毫米为小到中雪,2、5~4、9毫米为中雪,3、8~7、4毫米为中到大雪,达到5、0-9、9毫米为大雪,7、5~14、9毫米为大到暴雪,降水量达到或超过10毫米为暴雪。降雪等级标准以12小时降水量为划分标准,其中,降水量0、1~0、9毫米为小雪,0、5~1、9毫米为小到中雪,1、0~2、9毫米为中雪,2、0~4、4毫米为中到大雪,达到3、0~5、9毫米为大雪,4、5~7、4毫米为大到暴雪,降水量达到或超过10毫米为暴雪。

暴雪暴雪预警信号则分为蓝色、**、橙色、红色四级表示。

一、蓝色预警含义

标准: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措施:

1、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预警含义

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措施:

1、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橙色预警含义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措施:

1、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红色预警含义

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措施:

1、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发布办法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有关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

学校、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或者利用电子显示装置及其他设施传播预警信号。国家依法保护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2

降雪量与积雪深度的对应关系:当降雪落地后无融化时,一般而言,在北方地区1毫米降雪可形成的积雪深度有8-10毫米,在南方地区积雪深度有6-8毫米。

降雪的`作用和影响

对农作物

雪有利于农作物的生长发育。雪是具有很好保温效果的物质,可以在寒冬保护植物不被冻伤,来年开春雪水融化可以为植被提供良好的供水,大自然的力量绝对不是巧合,因雪的导热本领很差,土壤表面盖上一层雪被,可以减少土壤热量的外传,阻挡雪面上寒气的侵入。

所以,受雪保护的庄稼可安全过冬。积雪还能为农作物储蓄水分。此外,雪还能增强土壤肥力。据测定,每1升雪水里,约含氮化物7、5克。雪水渗入土壤,就等于施了一次氮肥。

用雪水喂养家畜家禽、灌溉庄稼都可收到明显的效益。

同时冬季雪水充足,不仅可以减轻当年的旱情,而且,也给来年春播作物的适时播种和苗全苗壮提供了有利条件。

人体健康

雪为什么有如此奇特的功能呢?因为雪水中所含的重水比普通水中重水的数量要少1/4。重水能严重地抑制生物的生命过程。有人做过试验,鱼类在含重水30%-50%的水中很快就会死亡。

雨雪形成最基本的条件是大气中要有“凝结核”存在,而大气中的尘埃、煤粒、矿物质等固体杂质则是最理想的凝结核。

如果空气中水汽、温度等气象要素达到一定条件时,水汽就会在这些凝结核周围凝结成雪花。所以,雪花能大量清洗空气中的污染物质,每当一次大雪过后空气就显得格外清新。

对于农村人来说,下雪是给庄稼加了一床被,又湿润又松土,预示着第二年的丰收。 对于城里人来说,下雪只是改善了空气质量,增加了游玩的乐趣。

据测定,一般新雪的密度每立方厘米为0、05-0、10克。所以,地面积雪对音波的反射率极低,能吸收大量音波,能为减少噪音作出贡献。

保温作用

积雪,好像一条奇妙的地毯,铺盖在大地上,使地面温度不致因冬季的严寒而降得太低。积雪的这种保温作用,是和它本身的特性分不开的。

我们都知道,冬天穿棉袄很暖和,这是因为棉花的孔隙度很高,棉花孔隙里充填着许多空气,空气的导热性能很差,这层空气阻止了人体的热量向外扩散。这是因为空气是不良导体。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物体,它本身都能通过热量,这种能够通过热量的性能,称做物体的导热性。在自然界常见的几种物质中,空气的导热性最差。所以物体里容纳的空气越多,它的导热性就越差。

覆盖在地球胸膛上的积雪很象棉花,雪花之间的孔隙度很高,就是钻进积雪孔隙里的这层空气,保护了地面温度不会降得很低。当然,积雪的保温功能是随着它的密度而随时在变化着的。

这很象穿着新棉袄特别暖和,旧棉袄就不太暖和的情况一样。新雪的密度低,贮藏在里面的空气就多,保温作用就显得特别强。老雪像旧棉袄似的,密度高,贮藏在里面的空气少,保温作用就弱了。

作为水

当城市受到降雪威胁时,与降雪有关的“城市次生灾害”逐渐显露出来,降雪造成的损失日渐突出,严重影响城市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

另外,城市化的发展也造成许多城市水短缺,尤其我国冬季降水偏少,城市水短缺的问题更加突出。城市降雪对缓解、补充城市冬季水短缺和改善、保护生态环境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大雪标准是几毫米3

小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等于或大于1000米,地面积雪深度在3厘米以下,降水量级为24小时降雪量在0.1~2.4毫米之间。

中雪:是指下雪时水平能见距离在500~1000米之间,地面积雪深度为3~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2.5~4.9毫米。

大雪:是指下雪时能见度很差,水平能见距离小于500米,地面积雪深度等于或大于5厘米,24小时降雪量达5.0~9.9毫米。

如果有降雪而没有形成积雪,一般称之为“零星小雪”。

当24小时降雪量达到10.0~19.9毫米时为暴雪,20.0~29.9毫米为大暴雪,超过30.0毫米为特大暴雪。

小雪 中雪 大雪 暴雪 大暴雪各自的标准是什么? —— 对于降雪量,在气象上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它与降雨量的标准截然不同。雪量是根据气象观测者,用一定标准的容器,将收集到的雪融化后测量出的量度。气象上对于雪量...

雪的级别是如何划分的?

降雪分为小雪、中雪、大雪和暴雪四个等级。 小雪:0.1~2.4毫米/天; 中雪:2.5~4.9毫米/天; 大雪:5.0~9.9毫米/天; 暴雪:大于等于10毫米/天。

下雪的降水量如何界定

下雪的降水量用“雪量(snowfall)”来衡量:雪量是根据气象观测者,用一定标准的容器,将收集到的雪融化后测量出的量度。

雨量怎么区分小雨,小到中雨,中雨,中到大雨,大雨,大到暴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气象事业,规范气象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促进气象事业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气象预报、气象灾害防御、气候利用、气象科学研究、气象信息的发布和传播以及其他气象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和对气象事业的支持,根据国家气象现代化统一规划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建设主要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地方气象事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财政预算。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公共气象、安全气象、气象等综合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气象监测、预警和服务能力,适应气象事业现代化发展需要。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依照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并做好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将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第八条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和其他活动。

禁止侵占气象探测场地、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以及擅自移动气象探测仪器、设施、标志。第九条 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保持长期稳定。因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必须依法办理。

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省气象主管机构转报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第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气象探测环境技术要求进行选址,并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选址符合技术要求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不予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迁移的一般气象台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一年的对比观测,迁移的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及其设施,应当进行两年的对比观测,无异常后方可拆除旧台站址。

迁移和拆迁重建气象台站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气象台站进行气象探测和气象仪器设备安装、使用、检定、维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气象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和行业标准,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第三章 气象预报与灾害性天气警报第十三条 本省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职责公开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省内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气象预报。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不断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天气警报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服务水平。气象预报节目由发布该预报的气象台站负责制作,并保证制作质量。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求,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专项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提供国防建设需要的气象服务。第十六条 省、市、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站)及省人民指定的报纸,应当安排专门的时间或者版面,每天定时播发或者刊登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传播气象信息的,须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有偿气象服务。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公众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标明气象台站名称和发布时间。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我们在收听或收看天气预报广播时,常常会听到“小雨”、“中雨”、“中到大雨”等名词,这就是雨量的等级.雨量是指降落在地面上的雨水未经蒸发、渗透和流失作用,而以积聚的深度来确定的.我国规定以毫米为深度的单位.雨量的等级根据二十四小时内降雨量的大小划分为小雨、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特大暴雨几个等级.小雨:降雨量在十毫米以内,雨滴清晰可辩,落到屋瓦和硬地上不四溅,雨声缓和淅沥;通常需两分钟后,始能完全润湿石板和屋瓦,水洼形成很慢.中雨:降雨量在十到二十五毫米之间,可听见沙沙的雨声,雨落如线,雨滴不易分辨,落到屋孔和硬地上略有四溅,水洼形成较快.大雨:降雨量在二十五至五十毫米之间,大雨时,雨落如倾盆模糊成片,雨滴落到屋瓦和硬地上四溅可达数寸,雨声如擂鼓,水潭形成极快.暴雨:降雨量在五十至一百毫米之间,马路积水.降雨量在一百毫米至二百毫米之间的叫大暴雨;降雨量在二百毫米以上的叫特大暴雨,地势低处受淹.阵雨:指阵性降水,雨点较大,时降时停,强度变化急剧,下雨时天空阴暗,有时忽然开朗,露出晴天,有时还伴有雷声.

中国气象局规定:24小时内的降雨量称之日降雨量,凡是日雨量在10毫米以下称为小雨,10.24.9毫米为中雨,25.49.9毫米为大雨,暴雨为50.99.9毫米,大暴雨为100.250.0毫米,超过250.0毫米的称为特大暴雨.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地区的降水差别很大.有少数地区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另有规定,制定了暴雨的地方标准在当地使用.例如,多雨的广东省,日雨量80毫米以上称暴雨;少雨的陕西延安地区,日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就称为暴雨;内地新疆的气候干燥,降水更少,新疆气象局特地将日雨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雨日起名为“大降水”.

气象部门把下雨下雪都叫做降水,降水的多少叫降水量,表示降水量的单位通常用毫米.1毫米的降水量是指单位面积上水深1毫米.1毫米降水落到田地里有多少呢?我们知道,每亩地面积是666.7平方米,因此,1毫米降水量就等于每亩地里增加0.667立方米的水.每立方米的水是1000公斤,这样,1毫米降水量也就等于向每亩地浇了约650公斤水.据测定,降5毫米的雨,可使旱地浸透3厘米~6厘米.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预报中,我们经常听到小雨、中雨、暴雨等专业术语,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呢?小雨是指24小时内降水量不超过10毫米的雨,小到中雨为5毫米~18毫米,中雨为10毫米~25毫米,中到大雨为18毫米~38毫米,大雨为25毫米~50毫米,大到暴雨为38毫米~75毫米.24小时内雨量超过50毫米的称为暴雨,超过100毫米的称为大暴雨,超过200毫米的称为特大暴雨.在天气预报用语中,不同的说法有不同的含义.比如,“零星小雨”指降水时间很短,降水量不超过0.1毫米.“有时有小雨”意即天气阴沉,有时会有短时降水出现.“降雨”指的是在夏季降水开始和终止都很突然,一阵大,一阵小,雨量较大.“雷阵雨”则是指下阵雨时伴着雷鸣电闪.“局部地区有雨”指小范围地区有降水发生,分布没有规律.

望纳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并有权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制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配备气象设施,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二)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三)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四)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第十一条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气象台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

(二)在观测场周边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0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国家基准气候站观测场周边2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或者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一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在观测场周边8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8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四)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五)在观测场周边3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第十五条 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区域气象观测站和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前款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由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涉及无线电频率管理的,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征得院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