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边海的天津市气象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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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海的天津市气象局副局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于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等所造成的灾害。

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主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和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

农业、建设、规划、水务、国土房管、海洋、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与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鼓励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象灾害防御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第七条 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分灾种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发生规律、特点、分布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风工作,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搭建物、广告牌、在建建(构)筑物防风加固工作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雨、雪、冰冻等发生的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巡查,做好排水、积雪(冰)清理、交通疏导等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并根据大雾、霾发生的情况,做好交通疏导、调度和防护等准备工作。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根据干旱灾害发生的情况,组织开展人工增雨(雪)作业,减轻旱灾影响;在冰雹易发生区域,应当做好人工防雹作业工作。

实施增雨(雪)和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严格执行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

市和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的领导和协调下,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指导。第十五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依法委托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定期检测。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市和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国家和本市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开发利用项目论证中,应当把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边海,男,汉族,1959 年7月出生,天津市人,1982年9月参加工作,1999年9月加入中国致公党,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大气物理专业毕业,大学学历,理学学士,高级工程师。

18.09——1982.09,在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大气物理专业学习;

1982.09——1983.09,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见习;

1983.09——1993.01,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

1993.01——1994.04,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泰丰公司经理;

1994.04——19.04,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19.04——2004.11,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所长,高级工程师;

2004.11——2006.05,天津市气象局局长助理、副总工程师;

2006.05——2007.04,天津市气象局局长助理、副总工程师兼科技发展处处长;

2007.04——2008.02,天津市气象局副局长兼科技发展处处长;

2008.02——,天津市气象局副局长。

协助局长分管现代化建设、科技创新与发展、财务、政策法规、气象科技服务与

产业、人工影响天气、反恐及气象应急保障、气象学会等工作。

分管科技处、财务处、政策法规处(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公室);

协管综合协调、基本业务、气象服

务、安全保卫、应急抢险、后勤服务等工作,协管办公室、业务处。

联系科研所、人

影办、防雷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核算中心、学会秘书处;

联系塘沽、北辰、汉沽、

宁河气象局 。 1998.01当选政协天津市河西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2001.05当选致公党河西区第一届委员会主委;

2002.05当选致公党天津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委;

2003.01当选政协河西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常委;

2003.01当选河西区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委员;

2003.02当选天津市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

2006.05当选致公党河西区第二届委员会主委;

2007.01当选河西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07.07当选致公党天津市第四届委员会副主委;

2008.01当选天津市政协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委。

另:

2006年担任天津市气象学会环境气象专业委员会主任;

2006年担任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理事;

2007年担任天津市气象学会常务理事。 1987年获天津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1998年获天津市九五立功先进个人;

2006年获得“天津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先进个人”;

参加的科研项目曾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天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个人曾获得天津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各一次,中国气象局科技推广三等奖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