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合肥市气象局待遇

4.气象局属于什么单位

5.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应用_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

 IPCC报告提出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风险是灾害本身可能造成的影响减去当地具备的防御能力后所得的差值。面对同样的天灾,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风险更大,贫困人群较富裕人群风险更大。而风险管理,指的就是规避风险的能力。

巢清尘介绍,针对风险管理,中国气象局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逐步建立了集气象风险普查、风险识别、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于一体的气象灾害风险业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气象灾害风险预警服务业务;重点开展了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城市内涝和地质灾害预报和风险评估。近年来,国家气候中心牵头,联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开展了灾害风险普查,总计普查点达62232个。普查数据包括气象灾情以及当地的基础设施状况、人口、经济发展状况等等。综合以上种种数据,便可以确定各地的灾害临界阈值。“确定临界阈值以后,未来,中国气象局将结合降水预报,做出更有针对性的灾害预报,使公众更好地进行应对,这也是进行灾害管理的手段之一。”巢清尘说。

此外,我国气象部门还开展了灾害风险区划研究,攻克致灾临界面雨量、定量降水估测和预报的关键技术难题,建成灾害预警业务系统,并启动了气象灾害风险预警实时业务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在降低灾害损失、减少人员伤亡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效益。

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及其毗邻海域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大雾、霾、沙尘等所造成的灾害。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考核制度,将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开展自救互救。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加强闽台气象灾害防御科技交流与合作。

鼓励建立灾害风险保险体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造成损失等情况进行普查,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现状和形势,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战略布局重点,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保障措施及其他内容。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原则;

(二)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三)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机制;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

(五)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措施;

(六)灾后恢复与重建;

(七)气象灾害应急保障措施;

(八)气象灾害应急的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一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部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气象灾害应急实施方案,并开展演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建设:

(一)台风、大风多发区域应当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

(二)暴雨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堤防、河道、闸坝、泵站和排水设施等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三)干旱、冰雹易发区域应当加强水利、供水、人工影响天气等设施建设,并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和防雹作业;

(四)雨雪、冰冻易发区域应当加强道路、通信、电力、燃气等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交通疏导,保证安全畅通;

(五)大雾、霾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对人口密集场所及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有关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监测信息,保障交通安全;

(六)雷电易发区域应当加强建(构)筑物、设施的防雷装置建设,督促做好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

有关部门在制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气象灾害的影响。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干旱、暴雨(雪)、寒潮、雷电、冰雹、低温、霜冻、连阴雨、大风、大雾和高温等造成的气象灾害开展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研究和防灾、减灾的活动。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建立健全气象防灾减灾体系,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普及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的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气象灾害保险。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具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评价、雷电防护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第七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全生产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教育。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预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基础工程建设。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当地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素,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内容包括:

(一)防御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二)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现状及其趋势预测;

(三)灾害易发区域、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防御措施和保障机制;

(六)防御体系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有关部门编制的区域性、流域性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应当适应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并公布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气象、民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专项应急措施。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系统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方案由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水利、旅游等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重点防御区域设立警示标识或者建立监测点。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干旱监测设施及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完善蓄水、抽水、灌溉等抗旱工程,改进农作物种植结构,选育耐旱品种,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降雨情况,科学防洪、蓄水,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

合肥市气象局待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暴雪、干旱、雷电、大雾、霾、寒潮、低温、高温、连阴雨、冰雹、大风、霜冻和冰冻等所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等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协理人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气象灾害防御信息人员。协理人员和信息人员在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和气象科普宣传。第六条 州、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防雷安全、人工影响天气等工作;组织管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二章 预 防第七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体现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居民住房的选址、建设,应当统筹考虑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组织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十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建设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紧急避难场所、雷电防护装置等防御设施。第十一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桥梁、隧道、高速公路、生态功能保护区、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区域增设气象监测站(点)或者预警信号接收、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到破坏时,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使用。

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时,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或者需迁移气象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商定保护或者迁建方案,并确保符合气象探测和监测要求。第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油库、气库、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理。

气象局属于什么单位

合肥市气象局待遇好。合肥市气象局2022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8991.12万元。收入按资金来源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按资金年度全部为当年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按功能分类分为: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8991.12万元,占100%。与2021年预算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6477.57万元,增长257.71%。主要原因:一是合肥市气象监测预警与科学研究中心(合肥气象科技创新园)项目比2021年增加了项目经费。二是新增了气象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项目经费。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中国气象局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气象局的前身是中央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后,经国务院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

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中国气象事业是悔前侍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

职责是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悔袭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顷粗,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神仔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碧雀瞎镇吵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常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风险评估,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根据上一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组织建设防风、防洪、抗旱等防御工程、设施和紧急避难场所,并定期组织巡查。第七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辖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场所和重点工程项目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部门备案。第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和进行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项目建设,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对规划或者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状况进行分析,作出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气候环境影响、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提出应对措施,形成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

大型项目、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气象服务等设施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人口密集区、农牧渔业主产区、产业聚集区和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等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第十条 气象探测环境和气象灾害监测、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等气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气象设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因素遭到破坏时,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使用。

按照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时,影响气象探测环境或者需迁移气象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商定保护或者迁建方案,并确保符合气象探测和监测要求。第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海岸游览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海洋潮汐信息播发设施,设立警示标志。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地播发或者刊载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部门提供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预警信息。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布设覆盖城乡的雷电监测装置,完善雷电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雷电易发的种养殖区域以及其他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域的公共防雷设施建设的指导。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其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防雷标准。

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对是否符合国家防雷设计规范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对建(构)筑物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气象主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防雷装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由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检测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