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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局助工条件_气象局助工条件要求

1981.09-1985.08武汉空军雷达学院学习;

1985.08-1988.10空军雷达五十一团技师、助工;

1988.10-1989.06乌鲁木齐气象卫星地面站助工;

1989.06-1991.06新疆气象局业务处科员;

1991.06-1992.10新疆气象局业务中心遥感科副科长;

1992.10-1996.09新疆气象局遥感中心副主任、党委书记;

1996.09-2000.04新疆气象业务中心主任;

2000.04-2001.09新疆气象局国资办主任、党委书记、局长助理;

2001.09-2003.02新疆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3.02-2004.04中国气象局科技发展司挂职副司长;

2004.04-2005.06新疆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5.06-2015.06陕西省气象局党组书记、局长(其中2008年3月任陕西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

2015.06-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主任

吴兑的简历

1980.09-.06 南京气象学院天气动力学专业学习

.07-2001.11 江苏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助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2001.11-2005.06 任江苏省气象科技开发应用中心(江苏省气象科学研究所、江苏省气候应用所)副主任(副所长)

2005.06-2008.10 任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2008.10-2011.10 任江苏省气象台(江苏省海洋气象台、江苏省气象信息中心)台长(主任)

2011.05- 任江苏省气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防雷工程资质申请书样板谁有

教育经历:

1973.9 - 1977.2 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大气物理专业 学生

履历:

1968.10- 1969.7 宁夏泾源县泾河源公社泾光大队 插队落户

1969.8 - 1973.1 银川手扶拖拉机厂 车工

1973.2 - 1973.8 银川气象台短期预报组 跟班

1977.2 - 1978.7 银川气象台短期预报组 预报员

1978.8 - .12 宁夏气象科研所人工降雨组 副组长、助工

1985.1 - 1986.3 安徽省芜湖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助工

1986.4 - 至今 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 助工 助研 副研 正研

2002.1 -至今 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 首席研究员

2009.1- 至今 中国气象局 二级研究员

2006.3-至今 广东省气象局 首席专家

2003.7-至今 广东省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总工程师

2002.12-至今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兼职研究员 兼职教授 硕士生导师 博士生导师

2007.4-至今 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 硕士生导师

2009.10-至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兼职教授

2005.3-2007.12 澳门理工学院 课程教授

2014 - 至今 暨南大学大气环境安全与污染控制研究所二级教授

ACADEMIC QUALIFICATIONS

1977 BSc in Atmospheric Physics, Peking University, China

PREVIOUS ACADEMIC POSITIONS HELD

1977 - Assistant Engineer, Yinchuan Meteorological Bureau, Ningxia Province, China

1985 -1986 Assistant Engineer, Wuh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Anhui Province, China

1986-1987 Assistant Engineer, Institute of Tropical and Marine Meteorology,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1988-1993 Assistant Researcher, Institute of Tropical and Marine Meteorology,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1993-1997 Associate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ropical and Marine Meteorology,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PRESENT ACADEMIC POSITION

1997 - ~ Professor, Institute of Tropical and Marine Meteorology,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2002 - ~ Chief scientist, Institute of Tropical and Marine Meteorology, China Meteorological Administration,Guangzhou

2002 - ~ Adjunct Professor, School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Sun Yat-sen University, China

2003 - ~ Chief Engineer, Weather Modification Office, Guangdong Meteorological Bureau, China

2006 - ~ Chief scientist, Guangdong Meteorological Bureau, China

2007 - ~ Adjunct Professor, Chinese Academy of Meteorological Sciences

2009 - ~ Adjunct Professor,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 Technology

水文气象工程师怎么考

第10号

现发布《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分为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两类,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甲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管理工作,承担乙、丙级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的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整改工程和新增防雷工程等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

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防雷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必须由甲、乙级资质单位承担。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和《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六条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七条 防雷产品生产、经销、研制单位不得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

第二章 资质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设备和设施;

(三)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技术人员必须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书》;

(四)有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

(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三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六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二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八百万元,至少有一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一百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条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

(二)两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四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三)近三年完成二十个以上第三类建(构)筑物综合防雷工程,防雷工程总营业额不少于四百万元,至少有两个防雷工程项目的营业额不少于五十万元;

(四)所承担的防雷工程,必须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已取得丙级资质,近三年年检连续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第八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二)一名以上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职称人员,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甲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乙级资质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和十一月,丙级资质的申请可即时受理。

第十三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丙级资质。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附表1)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附表2);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3),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防雷工程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和防雷工程质量管理手册。

第十四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申请单位除了需要提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书面材料外,还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二)《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附表4);

(三)三个以上防雷工程的用户使用证明;

(四)两个已完成的防雷工程全套技术资料;

(五)由气象主管机构发放的已完成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第四章 资质审查与评审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初审合格的,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的“初审意见”栏内签署初审单位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甲级资质由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乙、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认定通过后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颁发《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未通过认定的,在认定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认定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甲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防雷工程专业乙、丙级资质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年检结果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年检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降低等级或者注销资质。

第二十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单位应当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认定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认定机构办理资质证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必须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将防雷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禁止无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三条 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资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第二十七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

(二)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三)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附表: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⒉《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⒊《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⒋《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附表1: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等级

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时间

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 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 工 人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等级

证件编号

颁证时间

和有效期

年 月 日

附表2: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注册资本 主管单位

单位地址

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等级

企业从事防雷工程专业施工时间

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高工 人 工程师 人 助工/技术员 人 技 工 人

初审

意见

年 月 日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批准等级

证件编号

颁证时间

和有效期

年 月 日

附表3:

专业技术人员简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专业 从事防雷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附表4:

已完成防雷工程项目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实际造价 完成时间 防护对象 运行情况 备注

注:请按此表如实填写近三年实际完成的防雷工程项目情况。

主题词:防雷 资质 管理 办法 令

—————————————————————————————

分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部门。

总参气象水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计划单列市气象局,

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05年1月28日印发

—————————————————————————————

考中级电工需要知道哪些理论知识,要详细一点

没有水文气象工程师这个说法,只有气局工程师。

气象工程师分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高、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现在进气象局要求本科毕业,气象相关专业,有4级证书或学位证,本科毕业试用期都是1年,一年后转正拿助工职称,工作满5年够条件评工程师(中级职称),工作10年可评副高,评技术职称一是工作年限到了,还要有气象方面的学术论文,主持课题等等。

1、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比较乱,电工需要好多证,你说的“中级电工”是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中出现的,是真正的电工证,你可以去查一下职业资格鉴定的“鉴定规范”中的“细目表”,目前我没有电子版的,打字很废时间,见谅;

2、从供电角度说,电监会针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也不代表电工实际作业水平的情况,就作了一个“补丁”,就是还要考“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这个的考试内容我有,考试内容是相近的,但就是缺少了水平等级要求,中级工就是这些内容上深度取中的意思,你可以参考一下: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高压理论部分

第一章 电力系统基本知识

1、了解电力系统及电力网的构成、大型电力系统的优点、电力生产的特点。

2、了解电力负荷组成及分类。

3、熟悉电能质量概念及其主要参数电压、频率、谐波的标准。

4、熟悉变电所的主接线和一次电气设备。

5、了解电力系统的中性点接地方式(直接接地、非直接接地)。

第二章 电力变压器

1、熟悉单项变压器的工作原理、变比。电磁感应;变比为匝数比,电动势比

2、了解三相变压器及其绕组联结组标号,电压、电流的相线关系。

3、熟悉配电变压器的结构(器身、油箱、冷却装置、保护装置、出线装置)。

4、了解配电变压器的型号及技术数据、运行条件。

5、掌握变压器的允许运行方式(各部分的允许温度和温升、过负荷运行)。

6、了解变压器并联运行目的,掌握并联运行条件。

7、掌握变压器油的运行(作用、安全运行)。

8、掌握变压器的安全运行(巡视检查、异常运行分析)。

9、了解干式变压器的特点。

10、了解节能变压器的特点。

11、熟悉电压互感器的作用、特点、原理、安全运行。

12、熟悉电流互感器的作用、特点、原理、安全运行。

第三章 高压电器及成套配电装置

1、掌握高压电器基础知识(短路概念、电弧)。

2、掌握高压断路器的用途、类型、技术性能及安全运行。

3、掌握高压隔离开关的作用、分类及操动机构。

4、熟悉高压负荷开关的作用和分类。

5、掌握高压熔断器的用途和型号(户内、户外)。

6、熟悉高压电容器的用途、结构和安全运行。

7、了解高压成套配电装置的特点。

8、了解箱式变电站的特点。

第四章 高压电力线路

1、掌握高压架空线路的作用与构成、组件的分类和规格要求、导线截面选择、安全运行。

2、掌握高压电缆线路的特点、种类、结构、允许载流能力、安全运行。

第五章 过电压保护

1、了解过电压的概念、危害、分类。

2、熟悉内部过电压(工频过电压、操作过电压、谐振过电压)。

3、熟悉雷电过电压(雷电成因及放电特点、直击雷过电压、感应雷过电压、雷电反击过电压)。

4、掌握避雷器的作用、分类及工作原理,熟悉避雷针的作用及保护范围。

5、掌握变电所的防雷保护(进线端防雷保护、母线防雷保护、变压器中性点防雷保护、配电变压器防雷保护)。

第六章 继电保护与二次系统

1、了解继电保护的任务及基本要求。

2、掌握变压器保护的配置及作用、保护原理。

3、掌握电力线路保护的配置及作用、保护原理。

4、掌握高压电动机保护的配置及作用、保护原理。

5、熟悉电力电容器保护的配置及作用、保护原理。

6、掌握自动重合闸的作用、设置,以及对自动重合闸的基本要求。

7、掌握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作用,以及对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的基本要求。

8、了解二次系统基本知识(概念、接线图分类、回路编号及标志)。

9、掌握变电站的操作电源(直流、交流)。

10、了解继电保护和二次系统对变电站安全的影响及其自身的安全运行。

11、了解变电所微机综合自动化的功能,以及继电保护新技术的发展。

第七章 电气安全技术

1、了解电击方式、电击对人体的伤害和掌握防止电击的措施。

2、掌握电气安全用具的使用方法和保管方法。

3、掌握电气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4、掌握电气作业的安全组织措施。

5、了解电气火灾成因,掌握电气火灾扑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