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战略与国际合作中心待遇_国家气候战略与国际合作中心
1.气象局是不是国家直属
2.中国气象局是部级单位吗
3.碳交易市场详细资料大全
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
以科学的眼光认知世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北京经开区,也称北京亦庄) 科技 前沿新知系列讲座品牌活动《亦庄学院》,将于9月23日(本周四),再次开启连续上新、全程高能模式。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邮电大学教授吕廷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首任主任、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李俊峰,中国医学装备协会放射治疗装备技术分会副主任委员、瓦里安医疗系统全球高级副总裁兼大中华区总裁张晓等三位各自领域重磅大咖,届时将应邀作为2021年度《亦庄学院》第二批主讲嘉宾莅临北京经开区,历时两天(9月23日至24日),分别以《从5G到6G:移动通信为数字化转型赋能》《碳达峰、碳中和:中国发展转型的机遇和挑战》以及《一个无惧癌症的世界》为主题,接连带来三场旨在传播创新知识,分享前沿智慧,提升公众科学素养的精彩讲座。
聚焦全球前沿 科技 普及、前沿产品发布,主打 科技 创新、产业创新的全国首个 科技 前沿新知系列讲座品牌活动《亦庄学院》,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宣传文化部指导,尚亦城(北京) 科技 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主办,中国文化视频节目开拓者实力文化承办,每年会在全球范围内菁选并邀请处于当今世界 科技 前沿的顶级科学家、 科技 产业创新****担任主讲嘉宾,围绕领域热点话题举办系列演讲,让公众在享受由 科技 新知带来的乐趣同时,升级科学认知,领略创新魅力。
《亦庄学院》于去年年末正式开讲。由天体物理学家、“慧眼”天文卫星首席科学家张双南教授开启的首场讲座,通过深入浅出地揭示黑洞及星际穿越的秘密,带领现场与线上观众,颇为震撼地感受了一回科学巡天的奇思妙趣。进入2021年,《亦庄学院》加大了 科技 前沿新知的上新力度,于6月份打包式一举推出年度首轮四场高质量讲座。由清华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教授、集成电路专家魏少军,著名神经科学家、清华药学院教授鲁白,青年女科学家、西湖大学博士后白蕊,京东方高级副总裁、显示事业群首席产品官邵喜斌等四位顶尖 科技 ****,分别带来的关于芯片如何改变世界、AI能不能替代人类大脑、发生在我们体内的RNA剪接真相,以及显示技术怎样升级世界的精彩等演讲内容,在一次次惊艳到现场观众的同时,也以其致力于 科技 新知分享的高标准内容设置,强化面对面问答互动的热力全开形式,赢得了各方赞誉。
即将启幕的2021年度《亦庄学院》第二轮三场重磅讲座,不仅拓展了 科技 前沿新知的辐射面,涵盖信息经济、能源环境、医疗创新等不同领域,更以国际国内及行业前沿时下最新议题,对接企业与个人的当下境遇,以期进一步凸显世界、国家、未来与行业、职业乃至每个 社会 个体密不可分的关系,进而能为激发大家的 科技 创新志趣,投身产业创新实践,参与 社会 进步,助益经济发展,力所及地具体做些什么提供有益参照。大情怀、新知识、接地气,强策划、多互动、重分享,始终是《亦庄学院》这一北京经开区作为高新 科技 集聚高地推出的创新型品牌文化活动,在内容规划开发方面所追求的目标,也是该项目得以接续精彩,赋能 社会 ,普惠公众,为北京打造创新文化做出“亦庄贡献”的生动体现。
纵观每一轮信息革命,无不引领着 科技 浪潮和产业巨变,同时也影响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现如今,伴随着5G时代到来,手机换新或秒下**变为现实, 社会 、经济、商业、 科技 等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快速变化,同时也在塑造着新的运行模式和思维方式。只是在向数字化迈进过程中,大多数传统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和创业型企业,为何都没能成功实现数字化转型,而从业者个人,面对席卷而来的 科技 潮和纷繁复杂的商业模式,又为何多半并非如想象般那样如鱼得水,反而愈加无所适从呢?知名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专家吕廷杰,是中国联通等多家5G生态链核心企业的独立董事,对5G相关的商业运用和商业模式有着深度洞察,对即将到来的6G也有着敏锐的预判。且待他登临2021年度《亦庄学院》讲台,为我们打开5G认知新视角,把脉6G前瞻新机遇,解读移动通信如何为国家、领域、企业与个人的数字化转型助力赋能。
全球变暖、环境变差,是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日益严峻,主要系由碳排放造成。只是碳排放又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而经济发展则需要消耗能源。好在近些年,国际 社会 在发展经济与环境质量关系的众多议题中,碳达峰与碳中和也即“双碳”概念,逐渐占据了“C位”。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不再增长,达到峰值后再慢慢减下去,这是碳达峰的目标;而到2060年,针对二氧化碳排放,会采取植树、节能减排等各种方式全部抵消,这便是碳中和的目标。而要实现此一“双碳”战略目标,势必得以 科技 创新为先导,这就为 科技 创新提供了广阔空间。能源专家、“扎耶德未来能源奖”终身成就奖得主李俊峰,长期从事能源经济和能源环境理论研究,主导起草了能源领域多部重要法律政策。他将为大家带来的这场关于国家力主“双碳”战略,究竟面临着哪些机遇与挑战的演讲,势必会启发关联企业的广大 科技 工作者乘势而上、选对目标、勇于创新、奋力攻关,为共襄绿色发展贡献出属于自己的一份力量。
癌症现已成为危害我国国民 健康 的主要疾病之一。每年我国新诊断的癌症患者数量已超过400万,因癌症去世的人则超过了280万。这就意味着,不仅癌症本身离我们每个人其实相去不远,而且带癌生存也将成为越来越多病患的日常境遇。好在随着诊疗技术的不断突破,各种各样的免疫疗法和靶向疗法,已能够使得癌症不同程度地缓慢消失。虽还不可能完全消失,但至少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患者在带癌生存中减少痛苦,改善生活质量。获评“2017年度中国十大医药产业人物之一”及“2019年度创新****”,致力于扩大放疗在中国的普惠率、提高癌症患者的生存率,倡导创新引领 科技 抗癌先锋人物张晓,有个颇受称道的良好愿景,那便是创造“一个无惧癌症的世界”,这也正是他和他的团队,正努力构建的诊疗技术业态与创新医疗的未来。那么“一个无惧癌症的世界”会是个怎样的世界,它会为我们大家带来什么样的识癌防癌新观念,为癌症患者带来怎样的新希望和新福祉,还会给医疗领域理念创新、技术创新带来哪些有益的启示呢?就让我们锁定《亦庄学院》的演讲现场,拭目以待。
2021年度《亦庄学院》第二轮三场 科技 新知讲座活动的地点,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企业中芯国际演讲大厅,每场活动时长约80分钟,其中设置了40分钟的互动时间,现场参与的观众可直接向主讲嘉宾提问,面对面交流对话,聆听来自其所代表的领域或行业最前沿资讯。
气象局是不是国家直属
国际合作减缓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如下:
我们认为应对气候变化及由此产生的移民活动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需要在多边框架下团结一致,携手应对。我们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最主要的渠道和最重要的多边框架。
我们愿意在《公约》确立的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等原则指导下,和各方一道落实好《公约》、《京都议定书》、《巴黎协定》,欢迎《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取得的成果,包括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的谈判,
并通过历次缔约方会议商定的机制为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提供足够和可预测的资金支持。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务必采取行动,迈出决定性步伐,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支持埃及代表非洲国家举办《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
我们一致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应同等对待减缓和适应。忆及2016年11月16日第一届非洲行动峰会发表的《马拉喀什宣言》精神,我们呼吁发达国家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支持。
发达国家应切实履行出资义务,努力填补2020年前每年应提供1000亿美元的气变资金差距,做好2020年后长期资金后续安排,并加快启动制定2025年后新的集体量化资金目标。
我们决定建立新时代中非应对气候变化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我们将在应对气候变化多边进程中加强协调与合作,共同维护中非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合理权益。
我们愿进一步加强中非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拓宽合作领域,在清洁能源、利用航空航天技术应对气候变化、农业、森林、海洋、低碳基础设施建设、气象监测预报预警、环境监测、防灾减灾、适应气候变化等领域加强合作,开展务实合作项目,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
中非双方将加快已签约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项目的实施、推进正在磋商项目的合作文件签署,推动相关援助物资设备的生产、运输和交付,推动相关低碳、低温室气体示范区建设。
双方将依托已开展的合作项目,助力非洲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技术服务在非落地。双方将共同维护中非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和三方合作项目成果,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项目对提升非洲应对气候变化能力的引领作用。
中国气象局是部级单位吗
中国气象局简介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直属机构改为直属事业单位后,经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设备和技术援助。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位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来华考察。中国是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成员国。1973年以来,中国气象局局长一直为世界气象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1983年中国气象局局长邹竞蒙当选为WMO第二副主席,1987年当选为主席,1991年连任主席; 2001年我国官员在WMO秘书处任助理秘书长,2004年任WMO副秘书长。我国国家气象中心是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之一,承担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气象预报服务,我国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是WMO全球气象电信系统区域通信枢纽之一,参加全球气象探测资料的交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全球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中国科学家长期担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的联合主席,为推动气候变化研究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科学家还积极参与WMO和台风委员会各领域的活动及有关国际研究计划。
二、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办公室、监测网络司、预测减灾司、科技发展司、计划财务司、人事教育司、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和监察室、审计室。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有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组织指导防御雷电、大雾等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归口管理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工作。
(三)对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及海上气象探测与信息网络、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天气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五)组织气象科技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协调气象教育工作,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六)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七)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科研教育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八)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主要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大气探测技术中心、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中国气象局行政管理局、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气象局影视宣传中心、中国气象报社、气象出版社。
全国气象部门(不含港、澳、台地区)设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14个副省级市气象局(含4个计划单列市气象局,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气象局),318个地(市)气象局和2300个县(市)气象局(站)。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正式职工52988人,有两院院士6人,博士生导师2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4415人。
三、***简介
中国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秦大河,男,汉族,1947年1月出生,山东泰安人,1987年10月入党,1970年7月参加工作,兰州大学地理科学系自然地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研究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长期从事冰冻圈与全球变化研究,多次组织南、北极、亚洲腹地和青藏高原地区的科学考察,取得了许多创新性成果。积极参与IPCC评估活动,主持了我国气候变化和西部环境演变评估及中国气象事业发展战略研究等工作。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郑国光,男,汉族,1959年11月出生,江苏涟水人,1981年3月入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大气物理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研究员。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许小峰,男,汉族,1957年1月出生,江苏淮安人,1975年4月入党,1975年3月参加工作,南京气象学院气象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王守荣,男,汉族,1950年9月出生,江苏江都人,1969年10月入党,1969年2月参加工作,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天气动力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正研级高级工程师。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宇如聪,男,汉族,1962年3月出生,安徽全椒人,无党派,1979年9月参加工作,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气象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研究员。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气象局副局长张文建,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河南开封市人。1978年7月入党,1971年3月参加工作,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研究员。
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中国气象局纪检组组长孙先健,男,汉族,1949年1月出生,湖北荆沙人,1979年3月入党,1967年9月参加工作,南京大学气象学专业毕业,大学普通班学历,高级工程师。
中国气象局党组成员兼人事教育司司长沈晓农,男,汉族,1961年6月出生,浙江绍兴人,1988年2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南京气象学院农业气象系农业气象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理学学士,工程师。
碳交易市场详细资料大全
一、部门简介
中国气象局是直属事业单位。它的前身是气象局,成立于1949年12月。1994年由直属机构改为直属事业单位后,经授权,承担全国气象工作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国气象工作的组织管理。全国气象部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气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我国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坚持“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无微不至、无所不在”的服务宗旨。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开始施行,之后颁布实施了《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天基、空基和地基相结合、门类比较齐全、布局基本合理的现代化大气综合观测系统;基本组成了由天气预报、气候预测、人工影响天气、干旱监测与预报、雷电防御、农业气象与生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构成的气象服务体系,气象服务领域涉及工业、农业、渔业、商业、能源、交通、运输、建筑、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盐业、环保、旅游、航空、邮电、保险、消防等多个行业和部门。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大气成分分析与预警预报、空间天气预警、沙尘暴天气监测与预报、防雷装置检测和工程专业设计、健康和医疗气象、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响应等气象保障业务和服务也迅速发展。目前,气象服务已基本覆盖了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国家安全各个领域,气象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比达到了1∶40。 我国形成了气象科学技术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发研究体系。中国气象局拥有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北京城市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沈阳大气环境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武汉暴雨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上海台风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广州热带海洋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成都高原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兰州干旱气象研究所、中国气象局乌鲁木齐沙漠气象研究所等9个国家级科研院所。2004年科技部批准中国气象局成立了灾害天气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国气象局是我国首批开展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部门之一,并通过了国家公益类科研院所改革的验收,初步形成了新型气象科技创新体系。中国气象局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国内牵头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气候变化科学、影响与对策的研究。 我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围绕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和外交战略,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的多边和双边气象科技合作,已与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双边气象科技合作与交流,与21个国家签署了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向70多个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设备和技术援助。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50多位气象局长及高级官员来华考察。中国是世界气象组织(WMO)的成员国。1973年以来,中国气象局局长一直为世界气象组织执行理事会成员。1983年中国气象局局长邹竞蒙当选为WMO第二副主席,1987年当选为主席,1991年连任主席; 2001年我国官员在WMO秘书处任助理秘书长,2004年任WMO副秘书长。我国国家气象中心是WMO区域专业气象中心之一,承担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气象预报服务,我国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是WMO全球气象电信系统区域通信枢纽之一,参加全球气象探测资料的交换。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积极参加全球变暖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活动,中国科学家长期担任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一工作组的联合主席,为推动气候变化研究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科学家还积极参与WMO和台风委员会各领域的活动及有关国际研究计划。二、机构设置与主要职责
中国气象局内设机构:办公室、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科技与气候变化司、计划财务司、人事司、政策法规司、国际合作司、直属机关党委、监察室、审计室、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中国气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气象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制定、发布气象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气象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组织指导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组织编制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建设,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承担国家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负责重大活动、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联防和重大气象保障;组织气象灾害风险普查、风险区划和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对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乡建设的气象服务;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三)对其他部门设有的气象工作机构实施行业管理,统一规划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观测、气象台站网、气象基础设施和大型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审订气象信息采集、传输、加工的质量评价方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气象技术装备保障和质量监督、气象计量监督,审核全国大中型气象项目的立项和方案。 (四)管理全国陆地、江河湖泊及海上气象情报预报警报、短期气候预测、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发布;组织论证并审查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五)组织气候变化科学相关工作;组织气候资源的综合调查、区划,指导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组织并审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城乡建设规划的气象条件论证。 (六)组织指导气象部门的科技体制改革、组织气象领域重大科研攻关和成果的推广应用,协调气象科技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推广;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七)管理气象外事工作,代表我国政府参与世界气象组织及其他国际气象机构的活动,开展与外国政府(地区)气象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八)统一领导全国气象部门的工作;以中国气象局为主管理省级气象部门的计划财务、机构编制、人事劳动、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业务建设;指导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 (九)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指导地方气象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承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气象局主要直属事业单位:国家气象中心(中央气象台)、国家卫星气象中心(国家空间天气监测预警中心)、国家气候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中国气象局气象探测中心、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行政管理局、中国气象局培训中心、中国气象局机关服务中心、中国气象报社、气象出版社、中国气象学会秘书处。 全国气象部门(不含港、澳、台地区)设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14个副省级市气象局(含4个计划单列市气象局,10个副省级省会城市气象局),318个地(市)气象局和2300个县(市)气象局(站)。 全国气象部门现有正式职工52988人,有两院院士6人,博士生导师26人,拥有高级技术职称的4415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
国际碳交易市场是一个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碳市场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属档案一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
基本介绍 中文名 :碳交易市场 外文名 :Carbon Trading Market 定位 :由人为规定而形成的市场 根据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针对 :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 简介,运行机制,交易介绍,主要市场,两种型态,配额型,项目型,三种机制,产生根源,背景,法律依据,发展现状,发展建议,专家建议,带来弊端, 简介 碳市场的供给方包括项目开发商、减排成本较低的排放实体、国际金融组织、碳基金、各大银行等金融机构、咨询机构、技术开发转让商等。需求方有履约买家,包括减排成本较高的排放实体;自愿买家,包括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准备履约进行碳交易的企业、 *** 、非 *** 组织、个人。金融机构进入碳市场后,也担当了中介的角色,包括经纪商、交易所和交易平台、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等一系列金融机构。 碳市场是碳交易市场。现在国际倡导降低碳排放量,各个国家有各自的碳排放量,就是允许排放碳的数量,相当于配额。有些国家(如中国),实际的碳排放量可能低于分到的配额,或者由于环保做的好的国家实际的碳排放量低于配额,那么这些国家可以把自己用不完的碳排放量卖给那些实际的碳排放量大于分到的配额的国家。 从碳市场建立的法律基础上看,碳交易市场可分为强制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 *** 法律明确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据此确定纳入减排规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带来的经济处罚,那些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需要向那些拥有多余配额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种为了达到法律强制减排要求而产生的市场就称为强制交易市场。而基于社会责任、品牌建设、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考虑,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定,相互约定温室气体排放量,并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以达到协定要求,在这种交易基础上建立的碳市场就是自愿碳交易市场。 运行机制 目前,碳市场的运行机制有如下两种形式。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在有关机构控制和约束下,有减排指标的国家、企业或组织即包括在该市场中。管理者在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下,向参与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额,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将环境绩效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得参与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遵约要求。基于项目的交易是通过项目的合作,买方向卖方提供资金支持,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由于已开发国家的企业要在本国减排的花费的成本很高,而开发中国家平均减排成本低。因此已开发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帮助开发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企业减排,产生的减排额度必须卖给帮助者,这些额度还可以在市场上进一步交易。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绎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该交易平台随后还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的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交易介绍 碳交易是《京都议定书》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排减,以国际公法作为依据的温室气体排减量交易。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Carbon Market)。 碳交易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经过多年的发展,碳交易市场渐趋成熟,参与国地理范围不断扩展、市场结构向多层次深化和财务复杂度也不可同日而语。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间,市场规模每年可达600亿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如果把眼光放得更远一些,2012年后的国际碳交易体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为世界最大宗商品势不可挡,而碳交易标的的标价货币绑定权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货币职能将对打破单边美元霸权促使国际货币格局多元化产生影响。碳交易最初只是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一种途径,但在2000年以来,它的迅速发展已经使人们对它的潜力重新认识。 主要市场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个: 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国的英国排放权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国及澳大利亚均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所以只有欧盟排放权交易制及英国排放权交易制是国际性的交易所,美澳的两个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义。截至2006年第3季,欧盟排放权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额达188亿美元。 两种型态 根据以上的三种机制,碳交易被区分为两种型态: 配额型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总量管制下所产生的排减单位的交易,如欧盟的欧盟排放权交易制的“欧盟排放配额”(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议定书》排减的国家之间超额排减量的交易,通常是现货交易。 项目型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进行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单位的交易,如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排放减量权证”、联合履行机制下的“排放减量单位”,主要是透过国与国合作的排减计画产生的减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货方式预先买卖。 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 *** ,CDM) 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属档案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属档案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属档案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属档案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属档案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产生根源 碳资产,原本在这个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没有经济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们认为规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要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信用)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 碳资产的推动者,是《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的100个成员国及《京都议定书》签署国。这种逐渐稀缺的资产在《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已开发国家与开发中国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前提下,出现了流动的可能。由于已开发国家有减排责任,而开发中国家没有,因此产生了碳资产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减排的实质是能源问题,已开发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最佳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而开发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单位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价差。已开发国家需求很大,发展国家供应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背景 中国是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虽然没有减排约束,但中国被许多国家看作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联合国开发计画署的统计显示,截止到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 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积极参与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估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吨,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场“碳风暴”在北京、成都、重庆等地刮起。掀起这场“碳风暴”的是由l5家英国碳基金公司和服务机构组成的、有史以来最大的求购二氧化碳排放权的英国气候经济代表团。这些手握数十亿美元采购二氧化碳减排权的国际买家,所到之处均引起了众多中国工业企业的关注。 尽管我国早在2009年就已主动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但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规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国作为开发中国家,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绝对总量的减排。而且,我国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推进配额交易的条件,在全球减排的总趋势下,从履行承诺和控制国内减排角度,我国可以在部分省(市)进行配额碳交易的试点,明确相关行业或企业减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与完善自愿碳交易市场仍然是推进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的重点。 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特别是配额交易市场,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分阶段推进。而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是建立国内统一碳交易市场的有益尝试,通过自愿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制度和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可为研究与制定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机制、法规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实践依据,从而为顺利推进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强调要更多发挥市场机制对实现减排目标的作用。通过建立自愿碳交易市场,鼓励企业自愿参与碳减排交易,不仅可以培育与提升企业及个人减排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可以激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从而有助于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建立了多家环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自愿碳减排交易却非常少。当前达成的自愿减排交易也仅仅是一些环保意识强的买家的个别行为,很少有来自高耗能行业企业的参与。可以说,交易所大都处于“有场无市”的尴尬境地。 法律依据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又称为“地球高峰会”)上,155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此系清洁发展机制根本母法。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届缔约国会议,通过具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用10款文字“确定一种清洁发展机制”。2001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决定档案,称为“马拉喀什档案”,包括: 第15/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机制的原则、性质和范围”; 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式”; 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据以上的法律档案进行。 发展现状 目前(指2009年),荷兰CLIMEX交易所、欧洲气候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纽约绿色交易所、亚洲碳交易所等都可以进行减排量(CER)交易。据世界银行统计,2007年全球CER相关交易额达60亿欧元。但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上半年,整个二级市场的每吨CER的价格从之前的20欧元下降为10欧元左右。 先来看欧洲排放交易体系。欧盟委员会2005年起对成员国实行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管理,在其生效的第一阶段(2005年—2007年),对各成员国每年可排放的二氧化碳量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设立了欧洲排放交易体系,允许各成员国交易各自的配额。欧盟的规定比京都议定书更为严格,其交易也非常活跃。2005年,成交额就达72亿欧元,2006年为181亿欧元。但由于欧盟规定第一阶段的配额不能带入第二阶段,2007年的价格大幅下跌,交易量萎缩。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一些非欧盟成员国也加入进来,并且欧盟也接受了UNFCCC认定的减排项目。 再来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排放交易。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于2003年,它为温室气体排放量交易设计了CFI契约,每份CFI代表100吨的CO2等额气体排放。CCX提供了正式会员、合作会员、减排量供应、减排量打包、交易、买家等六种参与形式以满足不同的排放需求。 日本和欧美等已开发国家及地区已通过碳交易取得了显著的环境和经济效益。如英国通过“以激励机制促进低碳发展”的气候政策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德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做到了经济与环境双赢;美国堪萨斯州农民通过农田碳交易,获得了新的农业收入来源;日本则把碳排放权交易看作是“21世纪第一个巨大商机”,通过在世界各地大量购买和销售碳排放权,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收入。此外,印度、泰国等开发中国家和地区也看到了全球变暖带来的商机,陆续进入全球碳交易市场“淘金”。 发展建议 1.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行业探索碳交易国家应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支持条件成熟的地区或行业明确碳排放控制目标、科学合理分配排放权、运行交易机制。在试点探索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完善的方法学体系,培育更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设立全国性的注册登记系统和清算机构。探索形成排放权分配制度、价格形成制度、减排励制度等诸项制度。 2.开发交易品种,从项目交易逐步扩展到标准化碳契约交易从欧洲排放权交易体系经验来看,碳排放权期货和现货交易可以同步开展。因此,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在初期开展现货交易的同时开发期货期权契约交易,逐步由以项目为主的交易向以标准化契约为主的交易过渡,适时推出碳排放权标准契约及其衍生品的交易。 3.鼓励推出碳排放权有关的各种形式的金融创新我国在碳交易过程中应引导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开发排放权金融产品以对冲价格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挂钩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建立碳基金以推动融资担保和项目投资;建立减排量收益权抵押贷款机制;探索碳交易契约保险机制。 4.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有关碳交易法律法规的建设,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地位,健全相应财务和税务制度。国家可适时推出区域和行业碳排放考核机制,制订排放权分配原则,搭建碳排放统计体系,形成项目审核机制,规范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构筑相关金融监管体制。 专家建议 2009年12月初,专注于CDM清洁发展机制的惠诚律师事务所田丹宇律师表示,中国现在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排放权供应国之一,却没有一个像欧美那样的国际碳交易市场,不利于争夺碳交易的定价权。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家贤表示,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被已开发国家以低价购买后,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 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期,中国 *** 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据报导,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已于2010年正式启动。 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主任李俊峰:“通过市场来进行减排只是减排的一种措施,不是唯一的选择,欧洲通过碳市场减排,美国通过技术减排,事实证明美国依靠技术减排的效果一点不亚于欧洲市场的减排方式。中国将来建立全国碳市场不得不思考这些问题,技术进步和市场措施可能双管齐下,这是第一。 第二,建市场必须真正像市场才行,目前中国的碳市场严格来说并不像一个市场,市场的基本特征必须是有真正的商品,有真正的需求,有真正的供需双方关系,市场不见得是交易。如果建交易所必须有足够的流动性,流动性靠什么?靠金融。同时要规避金融过度介入的风险,没那么容易,建立一个特别活跃的碳市场是很麻烦的,难度很大,不亚于一个新兴技术的研发和推广,从欧洲的经验基本是这样。碳市场本身有作用,但不是唯一的。” 带来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一些已开发国家的CO2的排放量,并能给一些落后的国家以资助,但是谁能说这不属于一种资源掠夺。且这会限制落后国家一些工厂的发展,因为他们的排放量会被相应的挤去一部分,而且这一定程度上将促进已开发国家CO2的排放,使他们对如何减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轻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了“2016年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法学院和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共同主办,由环境资源司法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基地和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习究会协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拥有国家级重点一级学科(含所有二级学科)1个(法学)、国家级重点二级学科4个,经批准设立了中国第一个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含全部博士学位学科点)。拥有1个本科专业(法学),1个第二学士专业(知识产权),1个法律专业相关证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会议围绕“巴黎会议后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与任务”展开,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等高校的环境法学者以及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环境资源审判庭、北京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习究会、环资委法案室、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法学杂志》等相关部门的专家、我院李艳芳教授、竺效教授、杨晓青教授、朱力宇教授、周珂教授等共四十余人出席了研讨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珂教授的主持下,研讨会热烈而有序地进行。首先,由韩大元院长和代表付洋副理事长参会的刘娜女士作为主办方代表先后致辞。韩院长肯定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并就环境保护、环境法学科发展以及气候变化发表了见解。刘女士介绍了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与教育基金,并对本次气候变化立法研讨会表示支持与认可。
此次研讨会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由主报告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战略研究和国际合作中心李俊峰主任进行“巴黎会议后我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形势与任务”演讲。李主任围绕巴黎协定已解决的问题、仍待解决的问题以及中国的贡献三方面展开。李主任指出,巴黎协定最大的贡献在于让各国在自主贡献的前提下开展气候变化应对,并深刻剖析了巴黎协定的法律约束力问题,认为中国应立足全世界进行应对气候变化立法。
第二部分由其他与会专家学者进行重点发言。首先,由环资委法案室林丹处长以“我国气候变化法制问题”为主题进行发言。林主任以英、日、韩等国为例,就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模式、立法体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认为当前我国气候变化立法应当反映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特色,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然后,由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常纪文所长做“中国的自主性减排承诺与巴黎协定的达成”发言,认为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应采用更为合适的谈判方法;巴黎协定虽有进步意义,但可能会因诸多原因而得不到切实履行。接下来,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灿发教授进行“我国气候变化应对立法建议”发言,王灿发教授结合参与立法的经历,详细介绍了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法律起草的背景、内容及争议焦点,深入分析了是否有必要尽快出台应对气候变化法、是否要在立法中规定明确的目标、法律应当包含哪些管理制度、是否需要国际合作的章节、气候变化适应制度如何同其他法律问题相衔接等五方面问题。之后,中国海洋大学徐祥民教授进行“平等权、发展权与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发言,徐祥民教授从历史排放量、正当优先需求、能者多劳三方面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阐释,进而提出“平等发展机会原则”,即一国发展程度应当与承担应对气候变化责任大小成正比。再之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做“巴黎气候协定的履行问题研究”发言,对巴黎协定有无法律约束力进行利弊分析,并就碳市场的计算问题提出见解。最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侯佳儒教授做“人权法与国际气候谈判”发言,从谈判这一新视角分析了国际气候变化应对工作,并结合人权法进行详细阐释。
第三部分为研讨及总结阶段,各位与会专家学者积极发言,发表关于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独到见解,并重点围绕碳市场、碳税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王明远教授、杨晓青教授、栾政明律师、德国罗莎·卢森堡基金会的孙巍经理等也进行了发言。在会议总结阶段,朱力宇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给予积极评价,认为本次研讨会所展现的各位环境法专家学者的务实之风对气候变化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有益。
最后,周珂教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并希望各位专家学者能继续参与气候变化立法领域的研究与讨论。会议在热烈的气氛中结束。本次会议的成果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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